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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保障部门明确:停产停工不能停工资

来源: 怀化人才网  2007年2月11日11:8 编辑: 杨杨  浏览:( )
    春节临近,部分用人单位进入停产停工状态。劳动保障部门明确,用人单位不能随意降低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的工资标准,即使处于停产停工期间,也不能无故降低或者暂停支付工资。

    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近日掌握的情况表明,有的用人单位宣布在春节前后停产停工,并在这段时间里大幅降低甚至全部取消劳动者的工资。这一做法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、外来务工者较集中的建筑工地等,都不同程度地存在。

    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,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、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,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。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,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,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;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,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
    有关劳动法律方面的专家解释说,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”的具体操作,是以各地的工资支付办法为依据。上海、天津、重庆等地规定,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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